法律職業(y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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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三國法》知識點: 買賣雙方的義務(1)
幫考網校2020-09-27 10:15
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三國法》知識點: 買賣雙方的義務(1)

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三國法》的知識點: 買賣雙方的義務,一起來看看吧!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一)交付貨物義務

交付貨物既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也是其行使收取貨款權利的前提條件。

1.交付貨物的地點:關于交付貨物的地點,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依《公約》第31條的規(guī)定:

①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則交貨地點即為貨交第一承運人的地點;

②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還在生產中未經特定化,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的特定地點,則賣方應在該地點交貨;

③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貨。

2.交付貨物的時間:依據《公約》第33條的規(guī)定:

①如果合同規(guī)定有交貨的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交貨的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②如果合同規(guī)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

③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二)交付單據義務

依據《公約》第34條對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進行了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通常是在買賣合同或信用證中加以規(guī)定。

如果賣方在約定的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則可在時間屆滿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情形,但是,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而且,買方可以保留公約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質量擔保義務

貨物的質量擔保義務指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的規(guī)定相符。依《公約》第35條第(1)款的規(guī)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規(guī)定的數量、質量、規(guī)格和包裝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則應依《公約》第35條第2款的規(guī)定:

①貨物適用于統(tǒng)一規(guī)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貨物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③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④貨物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公約》還規(guī)定了賣方對質量責任的例外,依據第35條第(3)款的規(guī)定: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述四項負不符合合同的責任。

(四)權利擔保義務

1.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等,由于《公約》并不調整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但如果賣方對其出售的貨物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因此《公約》要求賣方必須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2.知識產權擔保:指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果在買方接受貨物后,任何第三人通過司法程序指控買方所購的貨物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賣方應承擔代替買方辯駁第三人的指控。

3.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免除:《公約》雖然規(guī)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貨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對此《公約》第42條規(guī)定了限制標準:

①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以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規(guī)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對買方不承擔向不知明的轉賣地轉賣的知識產權的擔保義務;

②依買方營業(yè)地所在國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買方營業(yè)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確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只對那些依買方營業(yè)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請求向買方負責。如果買方有一個以上的營業(yè)地,則依《公約》的規(guī)定,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yè)地為其營業(yè)地,如果沒有營業(yè)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4.買方的及時通知義務:《公約》第43條規(guī)定,當買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應將此項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就喪失了買方依《公約》本來可以得到的權利,即要求賣方承擔辯駁第三方的權利,至于“合理時間”的界定要結合個案確定,不同案件合理時間的長短不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試知識點,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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