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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wǎng)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的不定項選擇真題,快來看看吧!
案情:鄭某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為方便跟蹤運鈔車,鄭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殺害一車主,將其面包車開走(事實一)。
后鄭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裝置,并多次開面包車跟蹤某銀行運鈔車,了解運鈔車到某儲蓄所收款的情況。鄭某等人摸清運鈔車情況后,于同年6月8日將面包車推下山崖(事實二)。
同年6月11日,鄭某等人將放有爆炸裝置的自行車停于儲蓄所門前。當運鈔車停在該所門前押款人員下車提押款時(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遙控引爆爆炸裝置,致2人死亡4人重傷(均為運鈔人員),運鈔車中的230萬元人民幣被劫走(事實三)。
請回答第1—3題。
1.關于事實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搶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殺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財物的情形
B.如認為搶劫致人死亡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則對事實一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如否認死者占有,則成立侵占罪),實行并罰
C.事實一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
D.事實一雖是為搶劫運鈔車服務的,但依然成立獨立的犯罪,應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規(guī)定
【答案】ABCD
【考點】搶劫罪
【解析】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和人身權(quán)利??陀^方面表現(xiàn)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
A項正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事實一中,為劫財而故意殺害物主的行為屬于搶劫致人死亡。
B項正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fā)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事實一中,鄭某等人以殺人為手段,劫取面包車,其主觀心態(tài)上對于司機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認為搶劫致人死亡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則鄭某等人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只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
C項正確。事實一中,行為人將車主殺死,把面包車開走的行為,成立搶劫罪,但這一搶劫行為包含了故意殺人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
D項正確。搶劫面包車的行為雖是為搶劫運鈔車服務的,但由于兩個行為之間不具有通暢性,侵犯了不同主體的財產(chǎn)性權(quán)益,搶劫面包車侵犯了面包車所有權(quán)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搶劫運鈔車侵犯的是國家的財產(chǎn),所以事實一中的搶劫面包車的行為獨立于后面的搶劫運鈔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獨立的犯罪,并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規(guī)定。
2.關于事實二的判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B.對搶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與盜竊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鄭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車后毀壞面包車的行為,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D.鄭某等人事后毀壞面包車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答案】ABCD
【考點】非法占有;事后不可罰
【解析】A項正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權(quán)利人的占有,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據(jù)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構(gòu)成。前者重視的是法的側(cè)面,后者重視的是經(jīng)濟的側(cè)面。
B項正確。搶劫罪與盜竊罪都是財產(chǎn)性犯罪。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進行取財;而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進行取財。對于財產(chǎn)的侵奪,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轉(zhuǎn)移占有。應當認為兩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同的,以實現(xiàn)法條的協(xié)調(diào)統(tǒng)一。
C項正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鄭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車的行為發(fā)生后,便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當鄭某盜竊面包車行為完成之時,其已侵害面包車所有權(quán)人對面包車的合法財產(chǎn)性權(quán)利;將面包車劫取后,利用面包車跟蹤運鈔車等,已經(jīng)利用并發(fā)揮面包車運輸?shù)墓δ?,已?jīng)成立非法占有。因此,雖然鄭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車后將其毀壞,但不能由此推定前面的搶劫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D項正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是否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取決于事后行為有無侵犯新的法益、是否缺乏期待可能性。在鄭某等人劫取面包車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車所有權(quán)人權(quán)利的行為便已經(jīng)完成,面包車所有權(quán)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所遭受的侵害已為既定事實。所以鄭某等人是否毀損面包車的行為,并不會對面包車所有權(quán)人法益再造成新的侵害,因為該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時已無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鄭某等人的行為沒有侵害新的法益,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3.關于事實三的判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雖然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等人的行為仍觸犯爆炸罪
B.觸犯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只有一個,屬于想象競合
C.爆炸行為亦可成為搶劫罪的手段行為
D.對事實三應適用“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guī)定
【答案】ABCD
【考點】爆炸罪;搶劫罪;罪數(shù)形態(tài)
【解析】A項正確。鄭某等人在儲蓄所門前引爆爆炸裝置,雖然當時附近沒有人,但儲蓄所門前屬于公共場所,人群流動量大,在此引爆裝置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其對該危險持放任的態(tài)度,因此鄭某等人的行為構(gòu)成爆炸罪。
B項正確。鄭某等人是為了殺害運鈔人員而引爆爆炸裝置,這里只有一個爆炸行為,觸犯故意殺人罪,同時也觸犯爆炸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C項正確。搶劫罪所要求的取財行為所利用的手段包括暴力方式、脅迫方式及其他,均要求只要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即可。爆炸行為,是一種暴力的行為,且足以壓制一般人的反抗,完全可以成為搶劫罪的手段行為。
D項正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要求行為人對與重傷或死亡的實害結(jié)果在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但在事實三中,鄭某等人利用爆炸的方式,壓制運鈔車運鈔人員,從而劫取財物,其明知利用爆炸手段極易致人重傷或死亡,仍積極為之,故其對押運人員的重傷或死亡的結(jié)果持故意的心態(tài)。所以適用“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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