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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三國法》的知識點:國際民事訴訟,一起來看看吧!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
與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是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經常居住地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除了原告就被告以外,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還有以下特殊規(guī)則。
(一)涉外合同或財產權益案件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o:p>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可見,對于涉外合同或財產權益案件,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二)涉外有關身份案件的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不在我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中國人,但一方或雙方定居或居住于境外,一方向我國法院起訴離婚,我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呢?《民訴法解釋》第13條至第17條將這種離婚案件分為五種情況,確立了不同的管轄權規(guī)則。
1.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
《民訴法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國外法院拒絕管轄,我國法院不能坐視不管,因婚姻締結地在我國且國外法院認為應用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由我國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是合理的。由于涉外身份案件,國內原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而雙方當事人已經定居國外,因此由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也是合理的。
2.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
《民訴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國外法院拒絕管轄,我國法院不能坐視不管,因此由一方在國內的原住所地或國內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是合理的。
3.一方居住國外,一方居住國內
《民訴法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對于涉外身份案件,原告住所地本來就有管轄權。
4.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民訴法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睂τ谏嫱馍矸莅讣?,原告住所地本來就有管轄權。
5.已離婚并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起訴
《民訴法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睂τ谏嫱庳敭a案件,財產所在地法院本來就有管轄權。
【總結】對于當事人雙方都是中國人的涉外離婚案件,婚姻締結地、國內住所地、國內原住所地、國內最后居住地有管轄權;已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國內主要財產所在地有管轄權。
(三)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o:p>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七條規(guī)定,“ 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guī)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yè)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yè)或者拆船、修船作業(yè)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fā)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fā)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根據以上規(guī)定,我國法院有專屬管轄權的案件包括以下類型:
(1)不動產糾紛;
(2)港口作業(yè)糾紛;
(3)繼承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我國);
(4)中外合資、合作、合作勘探合同糾紛(中國境內履行);
(5)海域污染糾紛。
對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xié)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xié)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因此,在我國,如果當事人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則不得以書面協(xié)議排除我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但如果當事人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則其仲裁協(xié)議具有排除我國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法律效力。
【判斷】“因在中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只能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边@一表述是否正確?此類糾紛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外國法院管轄后做出的判決將得不到我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但是,此類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當事人并非只能將爭議提交我國法院。
(三)集中管轄
為了提高涉外審判質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發(fā)布了《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采取了“集中管轄”的方法,將以往分散由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數收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規(guī)定主要內容如下:
(1)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少數基層法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部分中級法院(省會、自治區(qū)首府、直轄市、經濟特區(qū)、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2)該規(guī)定適用于下列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zhí)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強制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3)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該規(guī)定。
為了統(tǒng)一涉外案件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發(fā)布了《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涉外審判庭或專門合議庭審理:
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者組織,或者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②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③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出資、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合并、分立、解散等與該企業(yè)有關的民商事案件;
④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yè)的民商事案件;
⑤信用證、保函糾紛案件,包括申請止付保全案件;
⑥對第一項至第五項案件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⑦對第一項至第五項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案件,但當事人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
⑧跨境破產協(xié)助案件;
⑨民商事司法協(xié)助案件;
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注意】涉外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環(huán)境污染侵權糾紛及環(huán)境公益訴訟、海事海商及知識產權糾紛不適用歸口管理。
(四)協(xié)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o:p>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一條進一步規(guī)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協(xié)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但協(xié)議選擇仲裁的除外?!?o:p>
根據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關于涉外案件協(xié)議管轄的規(guī)定有以下特點:
(1)可選擇管轄的案件限于財產糾紛;
(2)只能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的法院;
(3)必須書面形式;
(4)不得違反我國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條規(guī)定,“若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笨梢姡词鼓澈J掳讣c我國沒有任何實際聯(lián)系,也可協(xié)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這體現了我國海事法院管轄權擴張的理念和我國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雄心壯志。
注意:協(xié)議選擇法院需要實際聯(lián)系,協(xié)議選擇法律不需要任何聯(lián)系;海事案件選擇我國法院不要求任何聯(lián)系;協(xié)議選擇法院必須書面形式,協(xié)議選擇法律不要求書面形式。
(五)平行訴訟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已經被人民法院承認,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見,我國是承認平行訴訟的,我國法院只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某案件有管轄權,不管相同案件在國外是否正在訴訟,是否已做出判決,都不影響我國法院對相同案件的管轄,除非外國法院的裁判已經被我國法院承認。一句話,不同國家之間的訴訟是在平行空間進行的,互不影響,除非存在條約關系。
(六)拒絕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一)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
(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協(xié)議;
(三)案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
(四)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
(五)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案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
(六)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
該條文規(guī)定了我國法院運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拒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上述六項條件同時具備時,我國法院才可以拒絕管轄,并且只是可以拒絕管轄,不是必須拒絕管轄。
三、訴訟時效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敝赃@么規(guī)定,是因為訴訟時效是一個實體法問題,因此不適用法院地法,而是適用案件實體問題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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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秘書資格考試證書怎么補辦?:秘書資格考試證書怎么補辦?補辦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二)大一寸免冠白底光面無花邊相片1張;(三)登載證書遺失聲明的報紙(須屬國家認可公開發(fā)行)。登報紙內容必須包含以下內容:姓名,證書編號,級別,職業(yè)工種,聲明遺失。
86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行政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罰。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刑事責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