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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注意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2021年的高級經濟師考試,幫考網帶來了高級經濟師考試的知識點供大家學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趕緊來看看吧!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2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如果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逗贤ā芬?guī)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
三、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四、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二、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種類
定金,系以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預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我國關于定金的性質屬于任意性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主確定定金的性質。
(二)定金的生效與法律效力
1、《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2、定金的效力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fā)生移轉。當定金由給付定金方轉移至收受定金方時,定金所有權即發(fā)生移轉,此為貨幣的特點決定的。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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