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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哪些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幫考網(wǎng)校2020-06-24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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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的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以下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1. 出租或出借貨物;

2. 轉(zhuǎn)讓貨物所有權;

3. 以貨物作抵押或質(zhì)押;

4. 代銷貨物或委托加工、修理、改裝、裝配、安裝、調(diào)試等服務;

5. 贈送貨物,但贈送的貨物價值超過500元的,應當按照正常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

6. 以非貨幣形式交易的方式取得貨物,如以物換物、以物抵債等方式。

以上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應當按照規(guī)定計算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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