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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謹慎保管和記憶你的密碼,以免泄露和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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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保管合同,一起來看看吧!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提供保管服務的一方為保管人(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寄存人(寄托人)。我國《合同法》區(qū)分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而分別立法調整。
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銀行向顧客提供保險箱的服務,寄存人(顧客)并不需要把保管物交付給銀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以保管物的交付為條件,保管合同成立時同時生效,保管人接受保管物后即產生保管責任。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視為無償。
一、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1.妥善保管義務。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違約責任)
2.親自保管義務。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不得使用義務。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返還義務。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shù)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shù)量的物品。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zhí)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二、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保管費義務。有償?shù)谋9芎贤?,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費用”一般是指無償保管合同中的費用。無償保管合同也可以成立留置權。
2.告知義務。寄存人應當將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等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貴重物品聲明義務。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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