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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wǎng)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侵犯財產(chǎn)罪(重點罪名),一起來看看吧!
一、搶劫罪
(一)定義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gòu)成
1.犯罪客體:
(1)公私財物所有權(quán);
(2)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
2.犯罪主體:年滿14周歲的自然人一般主體;
3.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司法認定
1.犯罪對象的認定:
(1)無體物如電力、天然氣等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可以
(2)專有技術(shù)?——不可以,應(yīng)定為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3)贓物?——可以。搶劫罪的行為對象不僅僅包括合法財產(chǎn),還包括非法財產(chǎn)。例如,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
(4)同財共居的近親屬的財物?——一般不構(gòu)成。
2.客觀方面行為的認定:
(1)搶劫罪包括兩個“當場”即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脅迫,并當場劫取財物?!爱攬觥钡睦斫獠荒苓^于狹窄,暴力、脅迫手段或者其它方法與取得財物之間雖持續(xù)一定時間,也不屬于同一場所。
(2)“暴力”的認定:暴力必須針對人的身體非法行使攻擊性有形力(不包括對物暴力,對物實施暴力屬于搶奪)。暴力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占有人、持有人,也可以是妨礙劫取財物的其他人或者財物占有人在場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暴力的程度:只要足以達到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對其產(chǎn)生心理強制即可。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
(3)“脅迫”的認定:以當場對人使用暴力相威脅。
A.脅迫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為;行為雖然沒有當場使用暴力,但以使用暴力為后盾,暴力的方法處于當場隨時可以實施的狀態(tài);
B.脅迫的方式,可以是語言、動作或者其他方式,但必須是積極的恐嚇行為,或者以暗示的方法表明自己的恐嚇行為;
C.脅迫的目的在于引起被害人的恐懼而當場奪取或者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如果要求被害人在日后交付財物的,不構(gòu)成本罪,而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D.脅迫的程度,不需要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否則與暴力無異;
E.威脅的對象,并非僅僅限于人身,如果以故意暴力毀壞大宗財物相威脅,也屬于威脅的內(nèi)容。
(4)“其他方法”的認定:如用酒精麻醉、使用催眠術(shù)使其昏睡,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等。這種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狀態(tài)必須是由犯罪分子實施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如果與其無關(guān),行為人只是利用了這種狀態(tài),當場取走的,定盜竊罪或搶奪罪。
3.主觀方面的認定: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采用搶劫的方法奪回屬于自己而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或者奪回自己認為是屬于自己的爭議的財物,或者搶劫對方財物以迫使對方歸還屬于自己的財物,不應(yīng)當以本罪論處。但搶回借條、逼迫被害人填寫虛假的收條等,均可認為是劫取財物。
為了消滅債務(wù)而殺害他人的,定故意殺人罪。
4.罪數(shù)的認定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即在搶劫過程中,行為人因使用暴力而致受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因受害人激烈反抗而使用暴力將其殺害的情況,定搶劫罪;
(2)搶劫后,為了滅口、毀滅證據(jù)或者其他目的而殺害被害人的,以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
(3)非為搶劫的目的而殺人、傷害、強奸后,順帶將被害人的財物取走,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與盜竊罪并罰。
(4)為圖財(日后取得)而殺人的,定故意殺人罪。
(5)行為人為搶取財物而先行預謀故意傷害、殺人,然后搶劫財物的,即以故意致人重傷、死亡作為搶劫的手段的,定搶劫罪。
(6)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沒有取財?shù)墓室猓诒缓θ宋词ブX,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yīng)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fā)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yīng)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施并罰。
(7)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它犯罪的,應(yīng)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它犯罪實行并罰。
5.罪與非罪:行為不具備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或者使用輕微暴力搶取少量財物的,不應(yīng)以搶劫罪論處。
6.此罪與彼罪:
(1)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A.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且當場取得的,為搶劫罪;
B.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要求事后取得財物的,為敲詐勒索罪;
C.以日后使用暴力相威脅,當場取得財物的,為敲詐勒索罪;
D.以日后使用暴力相威脅,要求日后取得財物的,為敲詐勒索罪。
(2)與綁架罪的界限:
A.行為手段不同:本罪是當場強取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而綁架罪是扣押人質(zhì)而向第三人索取財物。綁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逼取財物的,應(yīng)構(gòu)成搶劫罪;
B.行為的時間、地點不同:本罪是“當場”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強制手段,“當場”奪取財物;綁架罪是“當場”使用暴力等手段,“事后”取得財物。
C.行為的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僅限于財物,綁架罪勒索的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財產(chǎn)性利益。
D.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的已滿14周歲的人;而綁架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的人。
(3)行為人冒充正在執(zhí)行公務(wù)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
(4)行為人冒充治安聯(lián)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行為,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5)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shù)男袨槎ㄐ裕喝绻c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如果是相關(guān)懸殊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獜娰I強賣與搶劫
(6)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7)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行為人為索取債務(wù),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gòu)成故意傷害等其它犯罪的,依照故意傷害罪處罰。
(8)搶劫罪與飛車搶奪行為。對于飛車搶奪行為,原則上以搶奪罪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a.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b.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c.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7.對“攜帶兇器搶奪的,構(gòu)成搶劫罪”的認定:
(1)“攜帶兇器進行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具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具進行搶奪的行為。
(2)性質(zhì)上的兇器。兇器不一定需要顯露。更不要求實際上使用了槍支,如果實際上使用了槍支,應(yīng)該定刑法第263條的搶劫罪。
(3)攜兇搶奪定搶劫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的行為人。
8.轉(zhuǎn)化搶劫的認定:
關(guān)于轉(zhuǎn)化型搶劫罪(即事后搶劫或者準搶劫罪)的認定:刑法269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逼浔仨毦邆淙齻€基本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但不必要求行為一定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依據(jù):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如何適用<刑法>第153條批復》指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數(shù)額雖然沒有達到“較大”程度,但情節(jié)嚴重,也應(yīng)適用本規(guī)定,以搶劫罪論處。)
(2)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可以是對被害人使用,也可以是對其他第三人使用。當場”是指實施犯罪的現(xiàn)場,但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犯罪人并隨之追趕的過程,應(yīng)視為現(xiàn)場的延伸。
(3)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但目的的內(nèi)容是否得以實現(xiàn),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氨┝Α睉?yīng)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與普通搶劫罪的暴力程度相當。如果程度極其輕微的,不能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4)轉(zhuǎn)化搶劫的行為主體是年滿16周歲以上的行為人。
9.聚眾打砸搶行為的定性問題
一般情況下,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刑法第289條規(guī)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搶劫罪)定罪處罰。
10.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1)一般的搶劫罪,從奪取財物的時間考慮,實行著手時期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之時,既遂的時期為奪取或者占有被害人財物之時。
(2)搶劫罪的結(jié)果加重犯和以重傷、殺害為內(nèi)容的搶劫,是否以奪取財物為既遂標準,存在爭議。
11.搶劫罪的數(shù)額的認定:
(1)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shù)額為搶劫數(shù)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shù)額,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量刑。
(2)為搶劫其它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shù)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它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它犯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12.法定加重事由的認定:
(1)入戶搶劫的。
A.入戶搶劫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必須入戶?!皯簟钡暮x:指他人生活的而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居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皯簟保ㄗ∷⒓遥┑奶卣鳎汗┧思彝ド?、與外界相對隔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yīng)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入戶具有非法性。三,行為發(fā)生在戶內(nèi)。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包括:A在從事旅客運輸?shù)母鞣N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飛機、船只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司售、乘務(wù)人員實施搶劫的;B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不包括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車、單位內(nèi)部的接送員工上下班的車。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
A.指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經(jīng)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不包括金融機構(gòu)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B.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運超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
“多次”是指3次以上,應(yīng)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gòu)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chǎn)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xù)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xù)地對途經(jīng)此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xù)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yīng)認定為一次犯罪。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行為人主觀上對于重傷、死亡結(jié)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包括為搶劫財物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因用力過度而過失造成重傷合伙死亡,或者以殺人作為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手段實施搶劫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包括造成被搶人死亡,也包括造成第三人死亡,必須是因為搶劫本身所造成他人的死亡,不包括被害人自殺、自傷等情況。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指冒充現(xiàn)役軍人、武裝警察和公安民警實施搶劫。包括:無此身份的人冒充軍警人員;此種軍警人員身份的冒充另一軍警人員的身份,如士兵冒充警察。不包括冒充一般執(zhí)法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這是身份冒充,不包括職務(wù)冒充。
(7)持槍搶劫。
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槍支,利用其產(chǎn)生的威嚇作用實施搶劫的。注意:其一,槍支必須是真槍。其二,行為人必須是實際上使用了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
(8)搶劫軍用物資、搶險、救災(zāi)、救濟物質(zhì)。
“軍用物資”指軍用的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物資?!皳岆U、救災(zāi)、救濟物資”,是指確定將要或者正在用于搶險、救災(zāi)、救濟的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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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秘書資格考試證書怎么補辦?:秘書資格考試證書怎么補辦?補辦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二)大一寸免冠白底光面無花邊相片1張;(三)登載證書遺失聲明的報紙(須屬國家認可公開發(fā)行)。登報紙內(nèi)容必須包含以下內(nèi)容:姓名,證書編號,級別,職業(yè)工種,聲明遺失。
86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行政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罰。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刑事責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