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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wǎng)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貪污賄賂罪,一起來看看吧!
三、受賄罪
(一)定義
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司法認定
1.客觀方面認定
(1)“索取他人財物”: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即索賄。它具有主動性的特點。
(2)“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指在行賄人主動行賄的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非法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許偌,著手或已經在公務中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它具有被動性的特點。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
A.已許諾,但尚未實際進行謀取利益的活動;
B.已著手,但尚未謀到利益;
C.只謀取了部分利益;
D.已全部實現(xiàn)利益的謀取。(包括:承諾、實施、實現(xiàn)三種形式,明知他人有具體的請托事項而收受他人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2.罪與非罪的界限:
(1)受賄行為與接受饋贈的界限:從以下方面分析:
A.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
B.有無饋贈的適當理由;
C.饋贈人是否有求于對方的職務行為;
D.受饋贈人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
E.是否承偌為對方謀取利益或者正在或者已經為對方謀取利益;
F.饋贈的財物的數(shù)量與價值;
G.饋贈的方式是否具有隱蔽性等。如果借接受饋贈之名,行受賄之實,則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受賄與獲取合理報酬的界限:國家工作人員在法律、政策和行政紀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業(yè)余時間、休假時間,用自己的勞動為他人臨時進行某項工作或者提供某項服務,而獲取合理勞動報酬的,不屬于受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收取回扣、手續(xù)費,如實入帳的,不以受賄罪論處。
(4)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3.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1)國家工作人員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名,騙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但并沒有而且也不打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勒索有求于自己的人的財物,屬于索賄行為,應以受賄罪論處;
(3)國家工作人員以要挾、威脅的方式勒索他人財物,但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而不構成受賄罪。
4.受賄的表現(xiàn)形式:
(1)一般情形的受賄
(2)經濟往來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3)斡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注解:即利用本人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某種制約關系,如果只是利用了人際關系,不構成斡旋受賄),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4)事后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之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5)特殊情形受賄: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時,沒有約定收受財物。在完成幫助行為后,明知對方是因為幫助行為而贈送的某種“感謝費”而收取的,也可以構成受賄罪。
5.共犯問題: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的共犯問題——關鍵看其與本人是否存在通謀或共謀,或者教唆、幫助行為。存在則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6.特殊的受賄方式:
(1)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
(2)收受干股的;
(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的;
(4)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它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的;
(5)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
(6)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
(7)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
(8)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
7.罪數(shù)
收受賄賂后又實施了其它犯罪行為的,原則上應當數(shù)罪并罰。但存在如下例外情況:
(1)刑法399條。后賄后又構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從一重罪。
(2)受賄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一罪,不另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實施了“被執(zhí)行人、擔保人、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zhí)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的,同時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從一重罪處罰。
8.既遂的標準:收受了財物。
四、行賄罪
(一)定義
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顒樱?o:p>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目的。給予財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動給予,也可以是被動給予即在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的情況下,被迫交付財物。
3.犯罪主體:自然人一般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故意,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如何理解“不正當利益”?
(1)不正當利益的范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a.實體上:獲得的利益本身不正當,如非法利益;
b.程序上:不確定的利益:即需要通過競爭獲得的利益,利益是否正當取決于程序是否正當,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程序獲取這種利益,就是不正當利益。
(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三)司法認定
1.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行賄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shù)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B.向3人以上行賄的;
C.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的;
D.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罪與非罪的界定:
(1)必須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才成立行賄罪;
(2)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不構成犯罪。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減輕認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正案九)
4.一罪與數(shù)罪:為實施犯罪而行賄或者犯罪后給國家工作人員賄賂,數(shù)罪并罰。
5.單位行賄向行賄罪的轉化(393條):單位行賄的,但行賄所得的非法利益歸個人所有的,轉化為(個人)行賄罪。
6.行賄犯罪的自首、立功
(1)行賄人出賣受賄人的,屬于出賣同案犯,不屬于立功;
(2)行賄人協(xié)助抓獲受賄人的,屬于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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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行政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罰。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刑事責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