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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一個三星級考點,這個考點的內容很重要,同時這個考點的內容也比較多,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訴訟,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紛爭的活動。接下來我們具體了解一下民事訴訟的相關的內容吧。
一、適用范圍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下,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
獨任制下,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一般案件)
三、民事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
1)“原告就被告”(被告地)
除另有規(guī)定外,民事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就原告”(原告地)
下列民事訴訟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提示】雙方沒有特殊情況的,原告就被告;被告一方有特殊情況的,被告就原告。
②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提示】特別管轄不排除一般管轄,上述糾紛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專屬管轄(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
④協(xié)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⑤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調解、判決和執(zhí)行(三部曲)
1.調解
2.判決——公開進行沒有例外
①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②最高人院的判決,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③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也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zhí)行
【小幫主】民事訴訟VS經濟仲裁
五、訴訟時效
1.基本理論
【提示】普通訴訟時效VS最長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
民事訴訟這個考點很重要,對于這個考點還不清楚的小伙伴記得一定要來看一下,這個考點考試的概率是很大的。距離2020年的初級會計考試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各位小伙伴記得好好復習,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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